公共记录法
这 加州公共记录法案 (《政府法典》第7920.00条及以下条款)规定,除非法律豁免,否则政府记录必须向公众开放,供公众查阅和/或披露。如需提交公共记录申请,请参阅以下指南。
如何向当局提交记录请求
要在线提交请求,请使用管理局的 公共记录门户.
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书面请求:
加州高铁管理局
公共记录官
770 L 街,套房 620 MS1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95814
书面请求应包括使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查找所请求记录的详细信息。如果需要其他信息来查找记录,请求应包括一个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您可以通过这些地址与您联系以讨论请求。
在所有情况下,管理局均力争在 10 天内作出答复,告知请求人是否会提供相应记录。如果管理局因《政府法典》第 7922.535 (a) 条定义的特殊情况而无法在 10 天内就请求作出决定,管理局将通知请求人延迟的原因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任何此类通知均不得指定导致延期超过 14 天的日期(《政府法典》第 7922.500 条定义)。
加利福尼亚州高铁管理局尽一切努力确保网站及其内容符合加利福尼亚州规定的Web内容可访问性指南2.0级AA标准所规定的ADA规定。如果您要查找不在加利福尼亚高速铁路管理局网站上的特定文件,则可以通过“公共记录法”页面根据“公共记录法”来请求该文件。如果您对网站或其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管理局联系: 邮箱:info@hsr.ca.gov.
